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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环链电动葫芦调试时,吊钩升至或下降至极限位置,缓冲弹簧开始制动时需注意调试限位开关是否起作用,避免调试不当造成限位开关失灵导致的冲顶。
7.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。
8. 工作完毕后把按钮开关红色蘑菇头状的急停开关按下。
9. 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,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,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持有相关操作证书。严禁无证操作。严禁歪拉斜吊,环链电动葫芦在斜拉过程会将导向滑块及导向架斜拉损坏,钢丝绳电动葫芦易将导绳器损坏或导致钢丝绳乱排。
10.在使用中由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,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,并仔细加以记录。
11. 调整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,应额定载荷下,制动下滑量S≤V/100(V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)。防止刹车调试不当或刹车磨损造成的下滑量过大。
12. 钢丝绳的报废标准: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按CB/T5972-1986《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》执行。
13. 环链电动葫芦的链条报废标准按照GB/T5317-2007《环链电动葫芦》和GB/T20947-2007《起重用短环链》相关标准内容执行。
14. 电动葫芦减速机使用中保持足够的齿轮油,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,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。
15. 环链电动葫芦链条及时规律加润滑油,防止干摩擦,会加大链条和链轮磨损。
16. 钢丝绳上油时应该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,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。
17.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,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,防止零件产生变形。
18. 在使用过程中,如果发现故障,应立即切断主电源。
19. 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易损件情况,钢丝绳电动葫芦的钢丝绳,导绳器,环链电动葫芦的链条,链轮等。
20. 保养要及时,要有规律,做到保养。
环链电动葫芦适用注意事项
1、环链电动葫芦在安装结束后,一定要进行先试车,即先通电空载试运行,不得直接吊重负载适用;
2、在新安装环链电动葫芦使用前,一般建议进行负载测试,我们常规的是动态负载1.1倍,静态负载为1.25倍;
3、在负载测试中,也需要对电路部分进行检测,如接触器、手柄开关等;
4、在使用过程中,禁止超载使用,更不得超过负载1.25倍以上使用,以免引起安全事故;
5、在使用过程中,禁止同时按住上下或左右反方向按钮,以免烧坏电机,也要在使用过程中,注意限位开关的使用,葫芦本身配有安全限位,在测试时可以将葫芦限位开关进行测试。
6、电动葫芦在使用结束后,应该及时切断电源,并将重物下降下来。
7、环链电动葫芦应该垂直使用,不能斜拉、斜吊。
环链电动葫芦链条需要定期加润滑油,切忌不可加黄油。
1.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环链电动葫芦,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。但在未安装完毕前,切忌通电试转。
2.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的125%,起升离地面约100毫米,10分钟的静负荷试验,并检查是否正常。
3.动负荷试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,作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,试验后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,电器部分和连接部分 是否正常可靠。
4.在使用中,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下,及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数(120次)的情况下使用。
5.安装调试和维护时,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活可靠。
6.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环链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。
7. 工作完毕后把电源的总闸拉开,切断电源。
8.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,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,严禁歪拉斜吊。
9.在使用中由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,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,并仔细加以记录。
10.调整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,应额定载荷下,制动下滑量S≤V/100(V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)。
11.长期不使用环链电动葫芦时,应做防锈处理及清洁保养,并上下空载运转5分钟以维持其性能。
12.在使用完毕后,需保持环链电动葫芦零件的干燥,及时将葫芦驶离潮湿区、高温区或化学区,以维持其性能。
低净空型电动葫芦,结构设计精巧、性能、外型新颖美观,符合国际DIN、FEM标准,达到国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。适用于机械加工、装配、仓库等多种物料转运场所,尤其适用于厂房高度受限制的场所。
低净空环链电动葫芦的主要特点是:
1.结构整体化。
2.吊车与电动小车结合为一,不占空间。
3.极限距离缩短,可获得较高扬程。
4.适合一般较低矮的场合使用。 低净空环链电动葫芦除了可以安装在悬空工字梁上,还可以在曲线轨道、旋臂吊导轨及固定吊点上吊运重物。
环链电动葫芦还需要特种设备许可证吗
电动葫芦已经不在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了,所以不在属于特种设备,也就不需要办理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了。
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公告(2014年第114号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质检总局修订了《特种设备目录》,经批准,现予以公告施行。
同时,《关于公布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通知》(国质检锅2004 31号)和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》(国质检特{2010}22号)予以废止。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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